2013年3月,年近八旬的南京市民曹老太太在經過南京中山東路大行宮一處廣場時,被人行道上一處突出的坎絆倒並受傷,造成骨折。曹老太太遂將南京市市政設施綜合養護管理處和南京市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賠6.6萬餘元。2014年5月7日,南京秦淮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5月9日《揚子晚報》)。
  因為道路和市政設施等建設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導致市民受傷受損失,之後市民把相關部門告上法庭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此前多發的有關無蓋窨井“坑人”的官司等。
  儘管絆倒曹老太太的人行道,可能正如市政方面所辯稱的一樣,是相關施工公司的責任,但市政與城管等相關部門明顯存在管理失職的責任。至於市政方面所稱並沒有法律法規要求道路與地面平齊,則很難站得住腳。因為人行道如果與車道不平齊或許還可以理解,但人行道本身應該平齊而沒有突出的坎應該是最起碼的常識和要求。
  當然,曹老太太被絆倒受傷,市政、城管、相關施工單位,到底有沒有責任、有多大的責任,還有待於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公平的判決。但不管市政與城管等部門如何辯解,曹老太太被絆倒受傷在城市中已經不是個案,而城市建設中,存在人行道上突出的坎等問題,也是不爭的事實。
  類似的問題還有:盲道上有電線桿等市政設施、電線桿的拉繩橫在人行道上等等。這些細節上的問題,往往容易被當成小事、無關緊要之事忽略。相關部門別等到出了事,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不應該讓小細節造成大損失,更不應該讓粗心與忽略毀了城市管理者的形象。
  新疆 劉鵬/讀者
  (原標題:絆倒官司城市應更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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