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非法集資犯罪四特征
  非法性 公開性 利誘性 社會性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具備了這4個特征的集資行為即屬於非法集資,達到法定標準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詐騙方法實施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構罪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個人——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對象在30人以上的,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單位——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對象在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集資詐騙
  個人——10萬元是數額較大,30萬元是巨大,100萬元是特別巨大;單位——50萬元是較大,150萬元是巨大,500萬元是特別巨大。
  詐騙6000元是較大,8萬元是巨大,50萬元是特別巨大。
  參加非法集資,獲得的非法獲利要收繳!今後,司法機關將加大對集資參與人員獲取的利息等回報型財產的追繳力度。
  11月5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我市近年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審理情況。201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審結包括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織領導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136件,判處罪犯456人,涉案被害人、集資參與人多達8.8萬餘人,犯罪金額88億餘元。
  金額巨大 動輒上千萬元、上億元
  “從近些年的情況看,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呈現出涉案金額巨大、參與人數眾多、發案頻率較高、手段欺騙性較強、案件潛伏期較長等顯著特點,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濟南中院刑二庭庭長張威力介紹。
  我市兩級法院審理的山東省濟正保健品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向社會公眾3萬餘人非法集資24億餘元,90名被告人被判刑;章丘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劉某彩網絡傳銷案,參與人員多達2萬餘人。
  統計顯示,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涉案金額動輒上千萬元、上億元,被害人、集資參與人數少則幾十人,多則數萬人。當前,該類案件參與人員的結構也越來越複雜、越來越多元化,在大多數案件中,城鎮普通居民、下崗工人、老年人、農民占了較大比例。
  欺騙性強 證件齊全也不能輕信
  通過近幾年的案例看出,許多經濟犯罪活動通過誇大宣傳的方式給投資人造成公司實力雄厚的假象,並編造“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消費”、“金融業務創新”等新潮名目,吸引公眾註意,通過各種手段、方式迷惑視聽,欺騙性很強,在案發之前,投資人往往很難發現真相。有的犯罪分子工商等證件齊全,實際上是拿著正當生意的執照當非法集資的幌子。
  此外,大部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追贓難度大、輓回損失少,給廣大群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一些人為此傾家蕩產,家庭矛盾、社會矛盾繼而出現,由此引發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其他次生犯罪案件。
  回報追繳 不允許借非法集資牟利
  張威力表示,針對涉眾型經濟犯罪持續多發的嚴峻形勢,全市法院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也提醒廣大社會公眾註意防範,同時摒棄僥幸心理。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
  張威力告訴記者,今後,司法機關將不僅限於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追繳其非法吸收的資金等財產,而且要加大對集資參與人員獲取的利息等回報型財產的追繳力度,不允許、不縱容部分人員借非法集資從中牟利。
  “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張威力提醒,集資參與人的慘痛教訓首先就是對“謹慎投資,風險自擔,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的投資理念認識不足,經受不住高利誘惑,加劇了非理性的逐利衝動。 提醒
  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款利率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企業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不會超過20%,超高利率回報不可能維持太久。
  (原標題:參與非法集資獲利將被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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